男子喝喜酒身亡,同桌、主桌人各赔偿数万元

来源:安徽墨韬律师事务所  |  2020-12-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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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月18日,江村参加了周超为女儿办的结婚喜宴。因同桌人都很熟悉,江村便和他们喝酒划拳,十分高兴,期间还去隔壁桌大喝了几杯,回来后又接着和同桌的人喝,直到喜宴结束,大家纷纷散场,江村不胜酒力,一人醉倒在酒店。

 

第二天早上6点,江村的家人发现将江村一夜未归,手机也联系不上,就将此事告诉了村主任,大家很快找到江村,并将他送进医院。

 

没想到,江村因长时间酒精中毒造成了身体各项功能的严重衰竭,主要是肝功能衰竭、肾衰竭、呼吸道糜烂。医生的全力抢救没能挽回江村的生命,江村最终还是在医院里丧失了生命体征。

 

没过多久,江村妻子将同桌喝酒的人以及周超夫妇告上法庭,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
 

 

法院判决

 
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中,被告人张小强等五人分别与江村喝酒,导致江村醉酒。在江村醉酒后相继离去,未加以照料,其五人的行为与江村的死亡之间,存在因果关系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 

被告周超作为宴请的组织者,应保障宾客的生命安全。而其提供过量的酒,造成江村过度醉酒,进而引发酒精中毒、肺炎,最终导致江村死亡,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 

江村作为成年人,理应明白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损害,而依然过量饮酒导致自己醉酒,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,应减轻六名被告的责任。

 

最终,人民法院根据江村与六名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,酌定六名被告共承担10%的赔偿责任。六人之间难以确定责任大小,所以平均承担责任,最终每人赔偿原告11420.8元。

 

 

小编提醒

 

饮酒过程中具体的注意义务,是指饮酒人应当承担的劝阻、通知、协助、照顾和帮助等义务。

 

劝阻义务,即饮酒人之间应互相劝告少饮酒或者不饮酒,并且阻止已进入兴奋状态的人停止饮酒。

 

通知义务,即在酒友已尽劝阻义务的情况下,或者虽未尽劝阻义务,但发现其他酒友出现醉酒或者不良反应后应,立即通知其亲友或拨打求救电话。


协助、照顾和帮助等义务,即酒友之间均具有相互帮助等义务,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、生命和安全的酒友,应将酒醉的酒友安全交至其家人或者护送其家中。

 

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,不要劝酒,看到同桌的人醉酒时,要及时将他送医并联系亲属。而作为成年人,也应该对自己的酒量做到心中有数,不要过量饮酒,害已又害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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