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钻车底被碾压身亡,司机要赔偿吗?

来源:安徽墨韬律师事务所  |  2020-12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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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得很多很多年前的电视剧里,经常出现那种一个人知道自己得了重病,想要给家里留些钱,自己又没有,于是就到马路上拿命碰瓷的故事。


然而放到今天,这个“办法”算是彻底没用了。


案例


小丁是一名货车司机,一天正在道路上正常行驶,在经过某段路时,坐在路边的陈老伯突然冲向车底。由于货车太重,刹车后无法立即停车,陈老伯不幸被当场碾压身亡。


事后,陈老伯的子女向小丁和保险公司索赔16万余元,两方均拒绝赔偿。陈老伯的子女遂将他们起诉至法庭。


小丁和保险公司认为,事发时小丁注意到了陈老伯坐在路边已经在减速慢行,没想到陈老伯趁转弯时突然冲向车底,这才造成的该起事故。自己已经尽到责任,不应该为这件事买单。


且事发后交警部门有出具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,非常清楚的表示陈老伯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小丁无责任。


陈老伯的家属却不这么想,他们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陈老伯承担全部责任,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,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,机动车方责任减轻比例不能超过80%。也就是说,小丁和保险公司无论如何要承担20%的赔偿责任,给自己16万的赔偿。


法院判决


法院认为,根据陈老伯家属的说法,陈老伯生前没有任何精神疾病,只有轻微的类风湿。


而根据案发时的监控显示,陈老伯提前30分钟就坐在路边,中间一直没有离开,直到小丁的货车车头开过拐弯处,陈老伯突然向前一扑,钻进车底,造成了事故。对于这种行为,陈老伯的家属也没有合理的解释。


法院审理后认定,陈老伯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非常清楚自己的做法可能带来什么样的后果,仍然故意制造这起交通事故发生,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损害的同时,还影响了交通安全。

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: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,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。”


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: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,行为人不承担责任”


由于该事故是陈老伯主观故意造成的,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故法院驳回陈老伯家属的诉讼请求,小丁和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
小编提醒


文中陈老伯家属提出的,说让小丁承担20%责任的法条其实是这样的:“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,减轻比例不超过20%”。


大家也看到了,恶意碰瓷,很有可能人没了,赔偿也一分都拿不到。我们不清楚陈老伯出于什么目的做出了这样的举动,但希望这个案例可以告诫每一个想碰瓷的人,“谁弱谁有理”的时代,早就过去了,大家还是珍惜生命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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